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甲牌牛奶公司困擾於網路謠言「甲牌牛奶含蟲,大家勿買!」報警後經警方循線追查,發現謠言源頭竟然是乙牌牛奶公司的員工,乙牌牛奶公司立即召開記者會反擊。
記者問乙牌牛奶的公司發言人:「請問貴公司為何在網路散播甲牌牛奶含蟲的謠言?是不是為了打擊競爭對手,讓自己公司牛奶暢銷?」
乙牌牛奶公司發言人推得一乾二淨:「這是一場誤會。曾經有消費者向本公司網路客服投訴,說乙牌牛奶含蟲,結果仔細看產品照片,含蟲的是甲牌牛奶。本公司請消費者自行處理,可能是消費者把網路資料不慎外流吧!」
記者問:「能不能提供消費者資料,以供警方調查?」
乙牌牛奶公司發言人無奈的說:「本公司有意提供,無奈消費者在網路客服留的是假資料,本公司深感遺憾。不過話說回來,甲牌牛奶如果含蟲,將會影響大眾健康,趁此機會好好檢查一下,應該也是好事吧?」
IQ動動腦
乙牌牛奶公司發言人推得一乾二淨,如果是因商業競爭而派員抹黑,乙牌公司能脫罪嗎?
法源探索
誹謗他人名譽者,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乙牌公司的發言人在記者會中否認散播謠言,是不是就能脫罪呢?這件事應視警方查到的證據而定,通常是利用網路IP,也就是網路位址追查。如果確認謠言來源是出於乙牌公司,乙牌公司如果只是推給不知名的消費者,法官不會輕易採信。
不過,如果乙牌公司能證明「甲牌牛奶確實含蟲」這件事,且因市售牛奶影響大眾健康,的確可能無罪,因為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