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雅方(律師)
據媒體報導,前政府高官擔任公務員期間,利用機關辦理救難器材採購案的機會,事先將採購案相關訊息透露給廠商,得知訊息的廠商因此標得採購案,次數高達九次。這位政府高官收受廠商交付的賄賂,金額約新臺幣兩千多萬元。
這位政府高官為隱匿收受賄賂的不法所得,透過親友將賄款匯到海外帳戶,他平日住豪宅,生活優渥。檢調人員搜索時,在他住家及辦公室查扣重量近二十公斤的金條。除此之外,他還以考察採購案為理由,接受廠商招待前往法國考察,共計八次。
全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歷時四年多審理,認定這位政府高官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貪汙治罪條例的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洗錢防制法的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罪、刑法的偽造公文書罪,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褫奪公權八年。
有法可循
政府機關由各層級的公務員組成,共同行使公權力,以推行政府的政策,為民眾服務。
公務員已經領有政府發給的薪資,受有相關福利保障。有些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要求廠商給與財物或好處,同時提供廠商利益或方便。
除了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都有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到與自己或親屬的利益有關時,應該要迴避。
這些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防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從中取得好處,公務的品質及效率就會不彰。例如政府機關採購的救難器材品質不佳,會影響消防人員使用器材無法達到救援結果,本來可以避免多數民眾的死傷,最後只能救到少數人,或是器材的精準度不夠,以致消防人員無法判斷現場狀況。
國際透明組織公布的二○一六年貪腐印象指數,臺灣的清廉度排名第三十一名,比去年退步一名。可見臺灣在打擊貪腐上,仍有努力空間。
你該知道
文/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實中輔導教師)
你知道每個公民都有繳稅,以利國家發展建設的義務嗎?當你知道你辛苦賺取的金錢成為部分貪腐官吏的囊中物時,你做何感想?
貪腐,「貪」指的是對全國納稅人錢財的奪取,「腐」則指的是政務上的失責與腐敗。如同古人曾說:「勤與廉相連,奢與腐相通。」當身負全國人民期待的政府公務人員只專心致志於與廠商勾結,對國家建設與政令推行的品質重視度必定蕩然無存。
為了避免惡劣的建設及器材品質一點一滴侵蝕我們的生活,當你得知哪些官吏貪腐,請務必勇於舉發,捍衛我們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