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實況播報站
在火鍋店打工的阿強,一向勤奮認真。
這一天,店內生意正好,阿強左支右絀忙不過來
一名客人結帳離開後,突然將顧客意見卡「啪」的一聲甩在阿強眼前。阿強詫異的看了客人一眼,拿起意見卡,上面竟寫著:「貴店員工懶惰成性,嚴重影響貴店聲譽,請貴店特別注意此人!」
阿強百忙之中,看到這麼汙辱人的客戶意見,一時氣憤,撕掉顧客意見卡。不料,方才那位客人正好回到店裡拿遺忘的雨傘,看到阿強撕了他的意見卡,勃然大怒,兩人大吵一架。客人同行的友人則是拿手機拍下這一幕。
經過這一吵,阿強隔天就被店長告知可以不用上班,阿強覺得委屈萬分。此時,好友阿華突然打電話來:「阿強,你紅了!還上了新聞,不簡單呵!」阿強一問之下,才知道昨天吵架的影片被放上臉書「爆爛公社」進行公審,影片清楚拍到阿強的五官,媒體還大做文章。
法律布告欄
近年來,臉書社團中的一則影片、截圖,或是行車記錄器,就能引起網友「路見不平、主持公道」的善心,新聞媒體也不遺餘力助長這股風氣,好像只要憑一段真偽不明的影片,或是一面之詞,就能匡正社會風俗。
不過,未經他人同意,將含有他人肖像之影片、圖片上傳到網路,其實是有法律風險的。如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於侵害他人人格權之規定,雖「肖像權」未明列其中,但實務都承認肖像權是屬於法律上須保護之人格權,從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之賠償。至於賠償的標準,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肖像受損害是否重大,以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
如果攝錄的是他人私密活動的話,也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五之一條的妨害祕密罪,不可不慎。下次要執行這種廉價的正義前,務必思考一下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