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小薰是高中二年級的學生,與同社團的同學阿和交往一年多。
由於接下來將面對升大學的考試壓力,小薰希望專心讀書,好好準備考試,與阿和約會談天的時間變少,兩人時常為此爭執不休。
阿和時常抱怨小薰不重視他,覺得自己被小薰拋棄。他曾經激動的揚言想自殺,試圖讓小薰感受到他的重要。
面對阿和異常激烈的反應,小薰既驚又怕,想要提出分手,又怕阿和不能接受,不知該如何是好。
這幾天,阿和不斷打電話給小薰,卻在小薰接起電話後默不作聲,甚至無預警的騷擾小薰,跟蹤小薰。
阿和這些不當舉動,不禁讓小薰想起上個月在電視上看到大學生因分手糾紛而被潑硫酸事件,她害怕阿和也做出類似舉動。
小薰覺得很不安,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IQ動動腦
面對恐怖情人,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嗎?
法源探索
過去,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家庭成員間,不包含未同居的情侶、交往過的男女朋友。
然而,為了更加保護人身安全、防治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傷害,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增修家庭暴力防治法,增加「恐怖情人條款」,明文規定十六歲以上的人,如果遭受現有或曾有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的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可以準用家暴法的保護措施。
恐怖情人條款除了身體上的暴力外,精神上的暴力也含在內,例如案例中的阿和威脅分手就要自殺、跟蹤、騷擾,或是有毀損物品、自殘等行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一再的忍讓,不見得能換得對方的尊重。遇到恐怖情人,最重要的就是保護自己。
你如果感受到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威脅,請記得要向外求助。若不知道保護令怎麼聲請,可以撥打「一一三」專線尋求協助,或是到警察局請警察或社工說明,他們將會給予協助。
相關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之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