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就讀小六的小可在放學走路回家的途中,看到路旁的牆壁上一邊寫著「某某有限公司」,一邊則寫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小可心想:「兩間都是公司,為何一個寫有限公司,另一個卻是寫股份有限公司?」
抱著疑惑回到家的小可,梳洗後就跟著爸媽一起看新聞配晚餐,此時小可又看到新聞主播播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隨機抽查全臺狗旅館,發現半數違規經營的新聞,這時疑惑又湧上心頭,「財團法人」又是什麼?怎麼有聽沒有懂,想到破頭還是不懂的小可,決定明天上公民課時請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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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是什麼樣的「人」?
法源探索
法律上可稱之為「人」的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簡單來說就是法律所給予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個人,白話一點就是看得到、摸得到的活生生的人;另一種稱為「法人」,是自然人以外,在法律上被認定有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組織,是一種法律擬制、抽象的存在。
法人又可細分為社團及財團法人,小強所看到的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是社團法人,消基會則屬於財團法人。
自然人以年齡來區分權利義務的範圍,其中七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人,所有的行為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限制的行為能力,特定行為得獨立為之,但大部分行為仍需要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諾;滿二十歲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要完全為自己行為負責。
法人是依據各個授權設立的法律為規範權利義務的基礎,以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兩公司都是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因此受公司法條文的規範。
針對自然人所設的刑法,對法人適用嗎?答案是:不一定,因為要看涉及的罪名來判斷。以公然侮辱罪來說,如果侮辱的對象是自然人,在符合構成要件下當然成立犯罪;法人不是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客體,因此不予處罰。
雖然法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不及自然人來得多,不過加害行為侵害到法人的名譽權時,法人仍然可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且得要求加害人道歉,並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名譽。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都應該受到尊重跟保障,任何人均不應恣意的侵害或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