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週末里長拿文宣品來到萱萱居住的社區。
「請幫忙投進住戶信箱。」「請多多支持這位要連任的候選人。」里長說明來意,熱情拜託擔任社區主任委員的萱萱爸爸。
萱萱的爸爸面有難色:「這樣不大好吧?」
「選我們可是有好康!」里長伯壓低聲音,「我們不敢送錢,那可是犯法的!放心!我們只是幫你們社區免費消毒清潔。」爸爸發問:「你的意思是幫我們社區出消毒清潔的費用?」
里長豪氣的應允:「沒錯!我們全額負擔。」
鄰居大叔在旁附和:「答應吧!這是里長的好意,我們社區也可省下好幾萬元。」
「這筆消毒清潔費用可以核銷嗎?」爸爸追問款項來源。里長回:「不用核銷,這是候選人慷慨贊助的。」
爸爸深感不妥,於是隨口敷衍,只見里長面露不悅,一臉掃興的離去。
有法可循
候選人出錢,指示里長以全額支付社區消毒清潔費用的方式,向有選舉投票權的住戶進行拉票行為,有沒有犯法?
候選人為了贏得連任,在正式競選活動前,以支付社區消毒清潔費用換取住戶的選票,候選人雖無直接交付金錢,但提供了「不正利益」給住戶,仍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賄選罪。
里長有沒有犯法呢?候選人透過里長進行賄選,里長雖然不是候選人,同樣成立賄選罪,而且里長和候選人成立共同正犯。本案例里長雖被拒絕,依然成立同條的賄選罪。
假設社區接受免費的社區消毒清潔,住戶有沒有構成犯罪?如果住戶因此同意投票給出錢的候選人,住戶會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的投票受賄罪。
你該知道
文/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實中輔導教師)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仔細想想:「當候選人願以自身的金錢來換取住戶的選票,接下來當他當選時,又會以什麼方式重新賺取回這些失去的金錢?」小小的一票或許對許多人來說不算什麼,會選上誰或許也不是他們所關注的,不過如果大家都抱持賺取蠅頭小利的心態,讓如此狡詐的候選人變成為人民服務的代表,當發現我們所辛苦繳出的稅金成為他的囊中物時,這樣的損失會不會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