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升高三前的暑假,阿義參加法律夏令營,其中一個課程是參觀法院跟地檢署,阿義不但能走入法庭看法官審理案件,還可以試穿參與審判人員的法袍過過乾癮。
到了參觀的這天,在老師的帶領下,阿義一行人走進法庭內坐在旁聽席上觀看審理過程。法庭裡的人員各自穿了不同顏色衣領的袍子,有藍的、紫的、黑的跟白色等四種顏色。
阿義想問為什麼要這樣穿,不過法庭內禁止使用手機、錄音、錄影或說話,因此阿義將這個疑問帶出法庭,很想知道各種顏色代表身份是什麼,也想知道為何法庭裡會有這樣的人員配置呢?
IQ動動腦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法庭嗎?不同顏色的法袍所代表的身分是什麼?為何法庭要有這樣的配置?
法源探索
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率先提出三權分立,認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應分別由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以達相互制約及平衡。此種相互制衡的形式為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政治制度。由此可推知權力間應相互制衡,以達平衡。
這種制衡制度也套用在我國司法審判,執掌司法裁判的人員必須達到「武器」相當且平等,也就是審(法院)、檢(地檢署)或辯(律師)任一方均不可或缺。
穿藍色法袍的人為法官,執掌案件之審理及判斷;紫色法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確定國家刑罰權;白色法袍則是律師,職責為辯護及捍衛權利之一方。黑色法袍為書記官,是記錄法院審理流程的重要一員,這四種身分代表刑事案件法庭應有的基本配置。
法院是捍衛自己權利的地方,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判,應公開法庭行之。」這就是公開審判原則,一般案件均應公開審判,換句話說,任何人均得在不干擾法庭秩序的狀況下,自由進出法庭旁聽,只有例外的案件,方得不予公開。這條法規的目的就是讓人民可以參與審判,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不要畏懼進法院旁聽,這是每一個人的權利。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制服規則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