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阿仁跟朋友生日聚餐,一時高興,多喝了幾杯酒。不料,他騎機車回家時撞傷路人,警察到場處理後,將阿仁帶到警局做筆錄。
阿仁後悔不已的說:「警察大人,我不是故意的,生日聚餐難免喝酒啦!」
警察說:「事情發生了,就要面對!酒測沒通過,又撞傷人,還好你沒有前科,酒駕部分大概可以易科罰金。不過,被你撞傷的人,可能會告你過失傷害,最好趕快跟對方和解。」
阿仁說:「這應該不用怕,我每年都有幫機車保強制險,保險公司應該會幫忙理賠吧?」
警察回:「理賠歸理賠,不過有的被害人可能會要更多錢,自己還是要有心理準備。」幫忙
阿仁事後向被害人一再道歉,被害人看阿仁很有誠意,也原諒阿仁,只要求強制險賠償的醫藥費就好。不料,幾個月後,阿仁收到法院傳票,竟然是保險公司提告,要求阿仁償還理賠的醫藥費。
IQ動動腦
請問阿仁花錢保了強制險,不是應該由保險公司理賠嗎?為什麼還是要再負擔醫藥費?
法源探索
車禍發生時,如被害人有受傷、殘廢或死亡的情況,被害人的確可獲得強制險理賠;如果駕駛人是犯罪肇事、故意肇事、酒駕或無照駕駛等情況,使人受傷或死亡者,保險公司理賠後,會再回頭再向駕駛人請求返還理賠金。
也許有人覺得:「奇怪,車主不是都已經繳了保險費,為什麼還要再負擔理賠金?」這是因保險設計的目的在於降低風險,分散損失。如何降低風險?即針對高風險的駕駛人必須有懲罰機制。所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駕駛人有犯罪肇事、故意肇事、酒駕或無照駕駛等情況,使人受傷或死亡者,保險公司可「代位」向駕駛人請求返還理賠金。
什麼是「代位」呢?即「取代」被害人的「地位」。如前述,保險公司理賠後,即可取得被害人的權利,向加害人求償,以減少酒駕或無照駕駛等高風險行為;否則,有人誤認只要有了強制險,任何事故都有保險公司買單,故意或輕忽酒駕肇事,反而失去保險原有功能。
相關法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