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咚咚自小家境清寒,辛勤苦讀,通過律師及法制公務員高等考試,為了收入穩定,他最終選擇有「鐵飯碗」之稱的法制公務員。
咚咚雖深獲區公所長官信任,薪水卻難有成長空間,由於家中經濟本就拮据,壓得咚咚喘不過氣。
此時,區公所恰好有個案件需要委請律師協助,可動用預算是九萬元整。咚咚於是商請認識的律師接下案件,不過其中三萬元必須作為「介紹費」再匯回給咚咚。
咚咚食髓知味,竟然以拼湊剪貼方式偽造法院的開庭通知單,欺騙區公所又有委請律師協助的需求,向區公所請領律師費用九萬元。
有法可循
咚咚是公務員,若有任何貪汙行為,不僅可能觸犯刑法上侵占、詐欺、偽造文書、收賄等罪外,也會涉及到「為了澄清吏治」而設立的貪汙治罪條例,遭受到更加嚴重的處罰。
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三款處罰,條文內容如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咚咚收取三萬元回扣,符合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的要件;偽造法院的開庭通知單,再利用自己身為區公所法制人員,可以決定案件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向區公所騙取律師費九萬元,符合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要件。咚咚觸犯兩個貪汙罪,面臨最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汙罪的處罰非常重,立法者特別提供減刑的機會,鼓勵公務員勇於認錯並改過自新,貪汙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該知道
文/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實中輔導教師)
你怎麼看待貪汙?倘若有一天,你有機會透過職務從中撈點油水,會心動冒險嗎?
公務員的設置是為了輔助政府的運作,為全民做事。政府單位如果要順利工作、服務民眾,公務員功不可沒。倘若公務員無法謹守自身的廉潔與操守,想中飽私囊,甚至選擇不肖的委任業者及招標廠商,不僅人民的錢被侵吞,國家建設與事務亦恐有延宕或品質落差。切勿被一時利益薰心,賠上名聲與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