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阿華自幼對警察工作懷抱無比景仰。
高中畢業後,他決定報考全國那所指標性的警察大學。順利通過筆試,參加面試之際,阿華戰戰兢兢的走進面談室,只見面試官抬起頭說道:「阿華,我知道你很努力,可是你臉上有塊很大的紅色胎記,依據我們學校的招生簡章規定,若臉上有明顯胎記超過兩公分以上的人,無論怎麼樣,口試都無法合格。」
面試官當著阿華的面,告知他無法錄取。阿華起初還弄不清楚怎麼回事,直到他出了校門回過神,才放聲痛哭起來。他心有不服,想著:「這是我懷抱一輩子夢想的所在,到底應如何主張權利?」
有法可循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句所表現的精神,正是平等原則。
換句話說,這規定要求行政機關針對相同事務,應該要給予相同的對待;在設計或執行政策的時候,如無正當理由,不能有差別待遇。同樣的情形下,警察大學的招生簡章,也不能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既然胎記條款讓阿華無法像其他同學般入學,接下來就要問:「這樣的差別待遇到底合不合理?」考量教育資源非常有限,警察大學自可設定學生入學時的相關條件,篩選那些未來適合擔任警察工作的人;若確實辦理,這樣入學條件的設定,與警察人才的找尋之間,才能有所契合。
警察任務既然主要是為維護社會治安,自然對相關學識及體能有相當程度的要求,可是將「不具嚴重胎記或疤痕」同時作為要求項目之一,排除那些可能擁有足夠體能及學識,卻有胎記的人擔任警察;整體來說,很難說符合平等原則的精神。
胎記條款與警察大學設置學校,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的目的並不契合,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該條款既違反平等原則,依循此簡章而為的拒絕錄取通知亦屬違法。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人都有欣賞漂亮、美好事物的傾向,加上個人主觀的審美眼光不一,使初次印象的認知容易與事實有所差距,甚至造成誤解或排擠。
看待事情時,勿落入只重視外在美醜的思維,不僅顯得眼光狹隘,也可能喪失理解新事物的契機。外貌雖是影響他人第一眼印象的重要因素,但無法據此推論個人能力優劣,外表底下的技能、態度和性格,有時需要用心沉潛才能感知。爭取工作或就學機會時,不妨大方展現自己的專長和優勢,用積極正向的態度贏得他人好感與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