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時事剪輯
承哲就讀七年級,生性活潑、好動,說話相當幽默,經常惹得全班哄堂大笑。
他有個壞習慣,就是喜歡惡作劇,譬如拿銅板打開廁所門,讓正在如廁的同學難堪,或在走道旁突然伸出腳絆倒行走中的同學。
這天國文課,承哲前座的婉婷被老師點名起立朗誦課文,當她念完準備坐下時,承哲一時調皮,竟抽開她的椅子。婉婷因此跌坐在地上,同學一陣喧囂嬉笑。
老師見狀,喝斥承哲的不當行為,並制止全班再以看戲的心情將自身快樂建築在他人痛苦之上。
婉婷除了感到尷尬之外,尾椎更感到刺痛難耐,一時無法動彈。同學攙扶她到醫護室休息,情況卻沒有好轉,老師趕緊聯絡雙方家長,並緊急將婉婷送醫。
後來婉婷的病情每況愈下,雙腿始終無力站起,最後演變為下肢癱瘓。
承哲因對方家長的提告而進入少年法庭,縱使懊悔不已,強烈的內疚感,也無法改變一時貪玩所造成的遺憾。
IQ動動腦
承哲將要為這個玩笑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法源探索
依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有兩種:一、無認識的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譬如雨天騎車,理當要更注意路況,因為超速而閃避不及路口跑出來的小狗,摔車後撞到路人,很難說沒有任何責任。二、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譬如下課在走廊玩躲避球,明知道可能傷及無辜,卻對過度信任自己的技術,如果因此失手,不慎砸傷路過的同學,也算是一種過失行為。
案例中的承哲,雖然沒有傷害婉婷的本意,但本來就可預見跌坐在地的結果,更不用說可能害人受傷了;若婉婷的雙肢癱瘓與承哲的惡作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哲在法律上就必須負起過失責任。
婉婷的雙腿失去原有功能,且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時,經鑑定後可構成刑法上所謂的重傷要件。
假設某人因過失傷害而導致他人有重傷的情形,刑法規定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哲未滿十八歲,適用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經審調後若認定觸法,將面臨保護處分。
相關法條
刑法第十四條、第兩百八十四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