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時事剪輯
前陣子最大的新聞,就是「美女A協同男網友謀殺好友B」的新聞。媒體繪聲繪影,消息爆出來後,A的臉書專頁湧進大量辱罵的留言。沒想到幾天之後,案情大逆轉,檢方表示沒有證據證明A於案發時人在現場,也沒有其他犯罪跡證,A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
大學生大華平常好發不平之鳴,致力批判社會的不公不義,總是喜歡在網路上大發議論,甚至到各大新聞粉絲專頁留言,義正詞嚴,過路網友也不吝給他按讚。
大華滑手機時,看到了這則美女A不起訴處分的新聞,大為震怒。他認為檢察官只是查不到證據,並不能證明A「不是凶手」。
他氣憤的轉貼這篇新聞,並加註評論:「像這種殺人凶手,逍遙法外,還沾沾自喜,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除此之外,他還用時興的繪圖APP製作一系列指責A是殺人兇手的搞笑圖片,轉貼到各大論壇與BBS上。
沒想到,過沒多久,大華就收到警察局寄來的傳票。
IQ動動腦
大華只是發表認為A是凶手的言論,以及製圖嘲諷,這樣會觸犯法律嗎?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以文字圖畫作為手段來指摘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蹟,稱為「加重誹謗」,刑度更高。
加重誹謗的立法理由為「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因相較於單純的言語、舉動而言,文、圖較容易留下半永久性的紀錄,因此對於被害人名譽的影響更大。
臉書上的留言,法院實務認為「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
因此,網路上留言或以製圖方式誹謗他人名譽,例如本案例大華的行為,就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