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雅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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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國一名男子史蒂芬.派達克(Stephen Paddock)在拉斯維加斯酒店三十二樓房間內,從窗戶朝露天鄉村音樂節演唱會觀眾開槍掃射,造成至少五十九人死亡、五百多人受傷,是美國史上傷亡最慘重的槍擊案。派達克在警方攻入飯店房間之前,飲彈自盡。
這件駭人聽聞的新聞,根據外媒報導,派達克一共擁有四十二把火力強大的槍枝。他朝兩萬多名參加露天鄉村音樂節群眾開槍濫射的動機,至今仍然不明。
為什麼派達克可以擁有這麼多武器呢?在美國持有槍枝為什麼是合法行為?臺灣人民不可以持有槍枝的原因是什麼?
法律布告欄
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規定,不得侵犯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為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份,西元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經批准而生效。此憲法修正案是源自早期美國人以槍枝為對抗印第安人、動物、外敵的武器,持有槍枝被認為是自我防衛。
不過,美國各州對於人民可否公然持有武器、持有武器的地點與持有武器的種類又有不同規定。就人民持有槍枝的權利與公眾安全的維護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歷來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話題。
至於我國,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條即說明立法目的是為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同法第四條第一項明訂該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的種類,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槍枝是否達「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程度,則須以鑑定機關的槍枝鑑定報告為依據。
因此,我國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合法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讓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多一層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