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小曦是國小五年級的學生,媽媽是越南人。
先前舉辦家長會時,小曦的媽媽到校參加。小曦發現班上有些同學對膚色較深、講話帶口音的媽媽,私下指指點點、竊竊私語。
從此以後,班上同學開始嘲弄她,稱呼她是「傭人的女兒」,還曾非常沒有禮貌的問她:「你媽媽是買來的嗎?」這些話讓小曦既難受又生氣,傷透了心。
小曦無法理解,媽媽辛勞工作賺錢養家,對小曦也疼愛照顧,呵護備至;自己也努力念書、友善待人,母女努力過生活,沒有對他人做過不好的事情,與他人沒有不一樣。為什麼只是因為國籍與膚色的不同,就要無故遭受他人的歧視、嘲弄與異樣眼光呢?
有法可循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都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到任何歧視,這也是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的核心內涵。
全世界幾乎各個國家,都有保障平等、避免歧視的規定,然而,歷史上,種族歧視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在美國,曾有黑人受到白人嚴重歧視,經過數十年,終於排除所有不平等的法律規定,黑人也能成為美國總統。
在臺灣,現今有超過六十萬人口的「新住民」與「移工」,他們因國籍與身分的關係,飽受社會的歧視和偏見。
許多新住民在家庭內被視為次等公民,受到不尊重的對待。在職場上,也頻頻受到刁難、扣薪水,或限制住居與人身自由。像小曦這樣的子女,只因父母的身分或種族,受到同學的欺負、嘲笑與差別待遇。這些都是違反平等權,且傷害他人的錯誤行為。
憲法保障所有人生而平等,不應該因為性別、族群、膚色、語言不同而有差別。面對他人的不同,我們應該從歧視的眼光中跳出來,學習相互尊重、理解,並欣賞其獨特性,才能共同創造多元文化的友善社會。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多數」和「少數」是相對問題,換個角度思考,當你身處不同種族的國家時,自己是不是就變成少數族群呢?理解和體會少數族群的處境與心聲,是群體生活中實踐「尊重彼此」的首要功課。
偏見、自我中心的想法產生歧視,顯現於言語和肢體行為。無論是偏見和歧視,都是嚴重的傷害。因膚色、語言或外表不同而予以嘲笑和排擠,非成熟之舉,也阻礙互相認識的珍貴機會。試著察覺內在的誤解和刻板印象,設身處地、感同身受對方的立場,讓多元的文化豐富整個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