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小麗喜歡觀看運動賽事,更喜歡到賽場幫選手加油。
有一次,她看到一場國際運動賽事在開幕及閉幕時發生了抗議、衝突的情況,小麗非常困惑,忍不住提出來與媽媽討論。
小麗問:「為什麼不能夠禁止人民抗議呢?」
媽媽說:「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遊行自由,並享有言論自由,抗議是民主國家的正常現象。」
小麗說:「不過,這些人抗議的內容和運動賽事本身無關,怎麼可以妨害典禮的進行呢?」
媽媽解釋:「或許他們抗議的手段、策略不符合你的觀感,這並不代表抗議的行為本身是錯誤的。我們能夠擁有現今民主和自由,也是經過一次次的抗議和示威遊行爭取來的。如果禁止人民抗議,不就倒退回威權時代了嗎?」
小麗點頭,了解了「我不認同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的意思。
有法可循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自由,用意在於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藉此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進而對政府的法律、制度造成影響。
因此集會自由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也是更進一步的保障。
憲法規定,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仍然可以適度的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如果所發表的言論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時,可能有刑法上妨害名譽的罪名;如果集會遊行侵犯到他人的行動自由,甚至造成他人身體受傷等情況時,可能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等。
如果集會遊行僅造成一時的不便,或他人的言論不合己意時,我們應該要學會給予適當的尊重與空間。因為捍衛他人的基本人權,就是對自己最佳的保障。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求學生涯中,課業學習培養的「自我負責」、同儕互動習得的「人際應對」,均可涵養自己趨向成熟和獨立,其中,「口語表達」是重要的能力。
能夠勇敢表達對現實的不滿或建言,是讓社會更進步的一股動力,亦可喚起大眾對既定現象的反思。只是各人的想法和行事風格迥異,在群體中適度表達自我和顧及他人觀感之間的平衡,就成為接納與尊重的議題。
憲法確實保障人權,不過主張言論自由時,也別忘了刻意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實不可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