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小玫高中時,發現化妝可以讓自己變得更有自信後,就一頭栽進化妝品的世界裡,大學就讀化妝品相關學系。畢業後,小玫先到坊間的美容中心工作學經驗。
一日,她在求職網上看到某美容補習班高薪聘請美容講師,小玫前往應徵。補習班老闆誇口表示自己經營多家門市,擔任美容講師後就不用擔心收入。
老闆表示,要在補習班擔任講師的前提,是要先上過補習班所開設的課程。小玫一心想當講師,就購買了三套課程,高達新臺幣二十一萬元。幾個月後,小玫才突然意識到自己還沒有賺到錢就先負債,想到補習班退款卻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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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小玫嗎?
法源探索
無論是應屆畢業生或一般人士都要小心落入求職陷阱裡,更要謹守「七不原則」,如:不繳任何費用、不購買公司產品、不辦信用卡或會員卡、不簽署任何文件或契約、證件及銀行金融商品不離身、不從事非法工作,以及不喝來路不明的飲料。若發現異狀,應想辦法離開現場或報警處理。
主角小玫雖已經工作多年,但仍掉入購買公司產品的陷阱。能不能幫助小玫,須先從小玫的年紀開始判斷。首先,小玫已經年滿二十歲,依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來看,已經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小玫必須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第二個要判斷的,是小玫在做決定的時候有無被「詐欺、脅迫」,倘若有此情境,小玫則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撤銷對補習班購買課程之意思表示。從上開個案判斷上來說,並未見補習班的老闆有何施用詐欺或脅迫小玫之情,反而是小玫為了擔任美容講師做出購買課程的決定,為此也無法撤銷購買課程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小玫必須負擔這筆債務。
總結前述,有時法律規定是很殘酷的。僅用年齡去判斷一個人能不能為自己負責,也是有必要的,畢竟人與人生活的世界中,不可能逐一去判定一個人能不能就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僅能以此種客觀標準來畫分。
「成年」不是表示可以喝酒、熬夜或去夜店,而是學習負責任的開始。
相關法條
民法第十三條及第九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