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週末爸爸開車,帶全家南下遊玩,途經高速公路休息站,一行人下車用餐休息。
苓苓跟著媽媽在女廁入口處排隊。
媽媽上完,輪到苓苓進廁所。她把手機放在水箱上,沒注意到水箱有弧度,手機瞬間滑落地面,苓苓趕緊蹲下尋找。這時發現角落馬桶刷旁有一個類似隨身碟的黑色物件,一併撿起。
「這是誰掉的?」苓苓出來後,詢問在場的人,大家都搖頭否認是失主。媽媽接過隨身碟,檢視外觀,發現好像有圓圓的鏡頭,感覺內情不單純:「這裡標示REC、VIDEO、還有ON/OFF,這絕對不是單純的隨身碟。」
爸爸研判是小型攝影機,苓苓好奇的問:「難道是偷拍的針孔攝影機?」
爸爸神情嚴肅的點頭,媽媽說:「我被偷拍了,色狼實在太可惡!」大家討論後,決定到警察局報案。
警員詳細詢問發現攝影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詢問苓苓母女要不要提告。媽媽生氣的說:「當然要告,要把色狼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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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攝影機偷拍的行為人,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法源探索
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以放置小型攝影機在廁所內的方式,拍攝當事人入廁畫面,侵犯入廁人士的隱私,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項犯罪依據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害人要對偷拍者提出告訴,法院才能追究偷拍者。如果雙方和解,被害人願意原諒對方,在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偷拍者賠償相當的金額。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必須在知道被偷拍及行為人時起,兩年內請求賠償。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