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況播報站
一陣鈴聲響起,阿強驚醒。
阿強大叫:「糟了,睡過頭,來不及和阿花碰面了!」
阿花是阿強的女友,最近忙於畢業展,脾氣異常不好。阿強拉拉衣領,跨上心愛的坐騎,頭也不回的殺出巷口。
「哎呀,前面綠燈快結束了,讓我來超越!」
「雖然騎到路口一半變紅燈,還是被我超過了。」
阿強不免得意起來,就在這個時候,他的身旁出現另一臺巡邏機車,上面載著兩位警察,後座的員警對阿強微笑搖晃紅色指揮棒,示意他停靠路邊。
「先生,你知道你剛剛闖紅燈嗎?」後座的警察下車提醒阿強。
「我沒有,明明騎到一半才變紅燈的。」阿強心急如焚,不耐煩的回嘴。
「不對,我跟你是垂直路線,我騎的時候是綠燈。你一定是紅燈。駕照請借我看一下,我們要依法開單。」前座的警察嚴肅的說。
法律布告欄
開罰單因侵犯我們的財產權,原則上應由行政機關負起責任,證明違規行為確實存在。
這些規定可在行政程序法中看到,如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及同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闖紅燈這件事,雖然「稍縱即逝」,很難要求警察臨時提出其他證據,但警察當時如果是「專門」執行巡邏勤務,進而對路過駕駛人開罰,事前自然也要充分因應,例如備妥行車記錄器。
開罰單的警察與阿強,並非行駛同一路線,警察能夠目睹的範圍也只限阿強穿越路口的瞬間,也就是說,沒法清楚確認阿強是不是闖紅燈,或著是騎到路口一半才變紅燈,不能單以警察自己行駛的路段為綠燈,就直接說阿強有闖紅燈,並作為開罰單的依據,這樣並沒有善盡「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