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時事剪輯
阿明的爸爸在他很小的時候就拋下家人,不知去向。阿明從來都不知道爸爸是誰,隨著阿明長大成人,慢慢的,他也不在乎爸爸到底是誰,身處何方。
直到有一天,阿明收到一封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裁定」,要阿明在繼承爸爸遺產的範圍內,還給銀行一百萬元。阿明很詫異,一開始以為是詐騙,打電話去法院問,才確定這封支付命令是真的。
於是,阿明再去戶政事務所調了爸爸的戶籍謄本,發現爸爸早就在民國九十三年過世了,也就是說爸爸欠銀行一百萬元,爸爸過世,銀行來跟阿明——也就是爸爸的繼承人討債。
阿明既生氣又懊惱,這麼多年沒有爸爸的消息,結果一出現就是爸爸過世,且要他幫爸爸償還這麼一大筆巨款,阿明不知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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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的爸爸從未養育過阿明,阿明還是得幫爸爸還債嗎?
法源探索
現今有許多詐騙手法是以支付命令為手段,當阿明接到法院來的「支付命令」裁定時,先確認支付命令是不是真的,是正確的做法。
如果不清楚支付命令上面寫的債務關係究竟存不存在,請一定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以信件書狀寫明案號及異議的聲明、可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案件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阿明究竟有沒有義務還錢?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就「只在遺產範圍內」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不過,上述規定是在民國九十八年才修正的新法,阿明的爸爸民國九十三年就過世了,也可以適用這個規定嗎?依照民法繼承施行法第一之三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阿明的爸爸從小離開阿明,導致阿明不知道爸爸何時過世,所以沒辦法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依照施行法規定,主張僅就繼承爸爸遺產範圍內償還爸爸的債務,如果爸爸根本沒有遺產,阿明不用償還債務。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民法繼承施行法第一之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