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無良後母
軍官李雄因為素有功績,升遷快速,娶了夫人何氏,育有三女一子,依序為:玉英、承祖、桃英、月英。何氏生下月英後,身體虛弱,半年後離開人世。
何氏過世後,四名年幼的子女經常啼啼哭哭,家中忙亂異常。李雄由於公務繁忙,無法時常在家照顧子女,於是與焦氏結婚,希望給子女一個溫暖的家。
焦氏對李雄的四名子女動輒打罵,李雄看在眼裡,相當心疼,也很生氣。焦氏只好收斂。
平靜生活過不了多久,李雄因公殉職。李雄過世後,焦氏對李雄遺留的四名子女益加惡劣,與哥哥焦榕共同計謀在承祖的酒中下毒。焦榕又教唆焦氏,將桃英賣給他人當奴婢。
(取材自馮夢龍《醒世恆言》)
法眼觀點
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焦氏與焦榕共同策畫在承祖的酒中下毒,承祖身亡,兩人皆為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焦氏將桃英賣給他人作奴婢,是人口販運行為,構成刑法第兩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的買賣人口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桃英未滿十八歲,焦氏將桃英交付給他人,使她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依人口販運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桃英的地位如同奴隸,焦氏構成刑法第兩百九十六條的「使人為奴隸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行為如被法院認定為是同一行為,則從重處斷。焦榕教唆焦氏,是上述罪名的教唆犯。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前述的殺人罪或者買賣人口罪,有特別處罰的規定,因此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啟示
呵護兒少平安長大成人,是社會大眾的共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