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時事剪輯
奇樺今年小學三年級。媽媽平時在自助餐館幫忙洗碗,收入有限,他沒有零用錢可運用。
這一天,奇樺放學後躲進便利商店吹冷氣,等媽媽來接。他看見店裡有不久前同學請客的巧克力球,一時嘴饞,順手將巧克力球放進書包。
奇樺食髓知味,接二連三在一週內摸走汽水、蠟筆、麵包等商品。店家盤點時發現貨品短缺,調閱錄影畫面,進而報警。
媽媽得知此事後,不僅陪著奇樺完成和解過程,也調整其管教方式。案件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認為奇樺年紀尚淺,且在校與家裡無嚴重偏差行為,雖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沒有交付保護處分的必要,裁定不付審理並交法定代理人管教。
IQ動動腦
奇樺年紀這麼小就進法院,未來會不會留下前案記錄呢?
法源探索
基於教育優先的立場,如果能夠不動用司法處分的力量,即可保護兒少免於犯罪,國家當然沒有強制介入的必要。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的結果,如果認為奇樺的行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較為適當時,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為以下三種處分: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告誡。
同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也有規定,如果兒少受不付審理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兩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以九歲的奇樺為例,不付審理並交家長嚴加管教的裁定一旦確定後,前科當場塗銷,未來當然不會留下任何記錄。
如果交付「保護處分」呢?依法律規定,訓誡後的假日生活輔導課程以三至十次為主,若每個月利用一個週末半天來法院上課,最久十個月後處分執行完畢;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最久執行三年;安置輔導比較特別,以執行兩年為原則,但有必要時可最久再延長兩年。假如奇樺十歲時交付保護管束,那麼他十三歲時處分期滿,要再三年,也就是十六歲時才能塗銷前案。
相關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八十三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