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益仁中獎,得到一筆小財二十萬元,朋友阿金鼓勵益仁將錢投資甲國際企業公司,說一年獲利百分之五十,兩年回本,三年以後都是淨賺。
阿金說:「哪裡找這麼好的投資?你二十萬放銀行定存,一年利息不到四千元,放在甲公司,一年可獲利十萬。」
益仁質疑:「有這麼好的事?」
阿金說:「甲公司可是大企業,投資者成千上萬,去網路上查看看就知道,怎麼可能騙人呢?」
益仁說:「我有些擔心,公司有沒有什麼保證?」
阿金說:「你這個人真是小心過頭,公司和你不但會簽下書面的投資契約,簽約時還有超級大律師到場見證,大律師總不會騙人吧?」
益仁投資時,果然有律師到場,並且在契約上簽名見證。事後查問,果然是超級大律師。益仁相信大律師不會騙人,也介紹不少親友投資。不到一年,公司卻宣布倒閉,負責人因涉及吸金案而被判刑,益仁血本無歸,還被親友責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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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的見證,不表示投資合法嗎?為什麼會是吸金犯罪呢?
法源探索
「吸金」只是俗稱,正確說法是「非法收受存款」,即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什麼要禁止吸收存款或資金?這是為了確保存款安全,避免金融危機。銀行資本額至少有一百億,大家可安心把錢存在銀行,因倒閉風險低;反之,若允許任何人可以吸收資金,等錢到手,吸金業者就跑掉或宣告倒閉,大家的存款通通泡湯,自然人心惶惶,社會動盪不安。
至於律師見證,只能確認契約雙方是親自簽名蓋章,並不能確保雙方履約。當然更不能確保投資獲利。至於投資是否合法,應由行政機關或法院認定,也不是大律師說了算。
難道律師一點責任都沒有嗎?在實際案例中,法官除了判決吸金者入監服刑外,也以見證律師幫助犯罪為由,移送法辦。律師是否有責任,還須看最後判決有罪或無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銀行法第二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