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時事剪輯
由宮廟發起的「捍衛信仰守護香火大聯盟」,於今年七月二十三日,舉辦「眾神上凱道」大遊行,訴求信眾點香、燃金的必要性;全臺各宮廟眾神、神轎和各地陣頭齊聚凱達格蘭大道上,場面浩大,宛如一場大型廟會。
據報章雜誌報導,這是臺灣史上第一次由傳統宗教自主以集會遊行方式串連,向行政機關喊出「捍衛信仰」的訴求。
引爆整起事件的是環保署於去年十月推出的「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中,有所謂「改變風俗習慣」的目標。
也就是說,為了改善空氣品質,政府建議廟方減少焚香、燒紙錢、燃放爆竹煙火等可能會汙染空氣的宗教活動。正因該計畫干預宗教自由,引發部分宮廟強力反彈,一場浩浩蕩蕩的「眾神上凱道」行動就此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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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減香行動,為何與宗教自由有關?
法源探索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曾在司法院釋字第四百九十號表示:「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宗教自由的內涵,包含了內在信仰的自由、宗教行為的自由,還有宗教結社的自由。」
內在信仰的自由涉及人類腦海裡的「思想及信念」,享有絕對保障,國家無論如何都不能予以侵犯。那些由內在信仰所衍生的宗教活動,因為不免與周遭環境產生互動,可能涉及他人權利,甚至影響公共秩序。所以理論上,是可以介入管制的;此時,就不能以宗教信仰為由,否定世俗規範對宗教行為的約束。
然而,國家仍必須具體證明:這項計畫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別無他法了,才能透過國家法律,限制焚燒金香等宗教活動。
如本案例中的事件,亟需解決的空氣汙染源非常多,相較環保機關不時補助汰換運輸車輛、獎勵工業設備改善,對於民間信仰,例如如何升級金香品質,研發更加符合環保品質的金爐設施等,政府卻沒有積極獎勵或輔導。
總之,政府如果只是一味強推減香,缺乏對宗教文化脈絡的同理心,而未與民間信仰妥善協商,就不免與大法官針對宗教自由所描繪的保障有所背離。
相關法條
憲法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