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時事剪輯
宥霖今年十七歲,出身單親家庭。他為了減輕家中經濟壓力,高中就讀夜校,白天在物流公司打工。媽媽體諒並默許他無照騎乘摩托車通勤。
某一天,宥霖比較晚下班。當時天空飄著毛毛雨,路況不佳。他趕著騎車上學,途中不小心與買完菜要回家的老婆婆發生擦撞。
案發後,媽媽立刻沒收宥霖的車鑰匙。由於雙方和解談不攏,對簿公堂,經法院審理調查後,認為宥霖成長過程中沒有太多偏差行為,卻明顯欠缺對法律的認識,因此以過失傷害為由,裁定他須接受「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處分。
老婆婆的家人不滿處分太輕,不想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在網路上公開宥霖的個人資料及相關案情評論,因而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訂的保密原則,發文的家人受主管機關裁罰。
老婆婆的家人深覺司法不公,為何宥霖有錯在先,事後還受到保護?
IQ動動腦
為什麼未成年兒少做錯事情,法律還要保護他們?
法源探索
民國八十六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修正後,確立兒少進入司法系統中「宜教不宜罰」的原則。少年法庭(院)擁有先議權,重點不只是認定兒少行為是否踰越法律界線,更是釐清導致兒少觸法或快要觸法的原因,才能對症下藥。
在少事法的框架下,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國家必要時可透過適當處分,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常見的保護處有: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保護處分或刑事處分結束後三年可塗銷前科。
案例中的宥霖無照駕駛,理當接受行政裁罰。縱使雙方無法在金錢上達成和解,都不一定能當作處罰宥霖的依據,理由很簡單:「難道家境富裕的孩子就能花錢消災?」少事法之所以沒有撤告規定,就是為即時處理兒少的偏差行為。處分形態須呼應宥霖的犯罪原因,若家長毫無規範功能,那可能需要較多的強制介入。假設僅透過法律與相關輔導課程,即可發揮警惕宥霖切勿再犯的效果,何必動用到人身自由拘束的處分呢?被害人對處分結果不滿,可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亦可另外遞狀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非以違法的行為抒發情緒。
相關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