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羔羊說服力
牧場主人養了許多小羊,他的鄰居獵人則養了一隻凶猛的獵犬。獵犬經常跳過柵欄,攻擊牧場裡的小羊。
牧場主人多次請獵人將狗關好,獵人都置之不理。
這一天,獵犬再度咬傷小羊。牧場主人憤怒的告上法院,法官聽完控訴後,表示:「你想要和鄰居當敵人?還是朋友?」牧場主人回答:「當然是朋友。」
牧場主人回家後,依法官的教導,挑選一隻可愛的小羊送給獵人的兒子。孩子每天都在院子和小羊嬉戲,獵人擔心獵犬傷害到小羊,就把獵犬關進鐵籠。從此,牧場主人的羊群不再受到攻擊。
獵人為答謝牧場主人,贈送各種野味給他,牧場主人也不時回贈羊肉、乳品,兩人成為好友。
(取材自陳志耀《超凡人生》)
法眼觀點
人們喜歡飼養寵物,應該要做好管束的義務。
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依此,動物的占有人(非所有人)負有善盡管束動物的責任。
故事情節中,獵人知道獵犬生性凶猛,卻放任牠在外攻擊鄰居的小羊,並對牧場主人的反應置之不理,顯然對獵犬未為相當注意的管束。依現今法律,獵人對獵犬侵害小羊的行為,必須賠償牧場主人的損失。
另外,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違反該規定,致使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或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其飼養的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該動物。
啟示
法律可以解決紛爭,智慧則能創造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