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文桂個性老實,口才不好,四處都找不到好工作,只好每天看報紙找機會。
某日,他看到徵才廣告「薪水日領免經驗,學生主婦可,不須口才。」文桂眼睛都亮起來了,馬上跟公司聯絡。
對方問:「口才如何,會不會騎車?」文桂回答:「不大會交際,也不會騎車,只會煮菜煮飯,薪水少一點沒關係。」對方想了一下,叫文桂來上班,負責做飯。
文桂剛去上班時,發現「同事」每天都在打電話,他聽說公司是做電話行銷。上班兩星期後,文桂和同事漸漸混熟,才知道大家以詐騙為業。
公司經理勸文桂一起參與詐騙,薪水可三級跳,又有獎金可拿。文桂自知口才不好,也不想害人,拒絕參加。他想離職,一時找不到其他工作,只好安慰自己:「只是煮個飯,應該沒事吧!」
不久,詐欺集團被破獲。同事都承認文桂沒參與詐騙,被害人也說:「沒聽過文桂的口音。」一審法官判文桂無罪,沒想到二審法官判文桂是詐欺幫助犯。
IQ動動腦
文桂只是煮飯,為什麼會變成幫助詐欺呢?
法源探索
依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文桂煮飯給詐騙集團的人吃,使詐騙犯不用為了吃飯分心,也不用常常外出買便當而被發現,可專心騙人,讓犯罪可能性提高,因此,構成幫助犯。
「幫助他人犯罪」,指的是知道他人在實行犯罪,且有意幫助他人,使其便於犯罪。本案中,文桂明知「同事」都在從事詐騙,仍繼續受雇煮飯,使同事心無旁騖的從事詐騙,故法官認為符合前揭幫助犯的要件。
不過,本案是比較少見的例子,因多數幫助犯都是與犯罪有直接重要關係,例如借梯子給竊賊,使其便於爬過圍牆;或是賣刀子給搶匪,使其能持刀搶劫。煮飯與詐欺,如同賣褲子給慣竊,借鞋子給毒犯,雖然知道對方是慣竊或毒犯,穿上褲子或鞋子,也的確方便偷東西或販毒等;但由於幫助行為與犯罪形態相差頗遠,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實際案例中,一審法官判決煮飯者無罪,二審法官則改判有罪。無論如何,只要知道他人犯罪且又提供助力,的確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甚至共犯。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