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隨著科技進步,購買生鮮產品可透過社群軟體的直播功能,讓網友透過拍賣的模式,喊價競標肉品。這種趣味互動的購買方式,讓人難以抵抗,杉杉就是實例。
這一天,杉杉在臉書上看到某食品業者正在直播競標頂級西班牙伊比利豬時,回想起學姐分享在西班牙吃到伊比利豬的經驗。杉杉心想,雖沒到西班牙,但至少要吃看看有多美味。
在直播主播妙語如珠,宣稱五百公克的豬肉價值六千元的話術攻勢下,杉杉順勢喊出三千元,深信自己搶到該平臺中最便宜的頂級豬肉。
不過,當杉杉回到該業者的官方網站準備結帳時,卻發現剛剛所下標的伊比利豬的價格,在相同的重量下,居然比平臺上賣得貴。這讓杉杉覺得被騙,向業者表示要棄標,豈料業者竟說敢棄標就要對杉杉提告。
IQ動動腦
如果杉杉不付錢,就只能被告嗎?
法源探索
無論是網路、直播、郵購等消費模式,消費者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這就是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通訊交易」。
因此,消費者有權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之方式解除買賣契約。杉杉雖未收到商品,但已表示要解除買賣契約,並未超過上開所規定的「七天猶豫期限」,自屬有效,杉杉並不需要付款。
業者有沒有提告的權利?訴訟權是憲法所明文規定保障的權利,任何人認為權利受損時,均可依法提告交由法院判斷,對他人表明提告是行使合法權利。
「提告」跟「告不告得成」是兩件事。就本案而言,業者可以對杉杉提告,杉杉可援引消費者保護法抗辯,最後交給法官判斷究竟是業者的主張或杉杉的答辯有道理。
業者直播商品售價跟網路平臺上商品售價不一,是不是犯罪行為?俗語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旦越過這個限度就會構成犯罪。有時行為未超過限度,卻會讓人有不好的觀感。
本案業者兩種售價行為,雖不至於構成詐欺罪,但會讓人感到被騙,雖無法用法律加以制裁,但至少消費者可拒買,這對業者來說,就是最大的懲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