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時事剪輯
小金的爸爸過世,小金卻完全沒有哀傷的感覺,她看到這幾年吃盡苦頭的媽媽,臉上面無表情的模樣,反而覺得鬆了一口氣。
這幾年來,爸爸沉迷賭博,欠了一屁股債。敗光家產後,他開始寫借條、簽本票,越欠越多。媽媽跟小金根本不知道爸爸外面到底欠了多少錢。小金心想,如果爸爸還活著,大概連這棟房子都保不住了。
告別儀式過後,阿姨走過來安慰小金與媽媽,突然問起:「對了,你們辦理拋棄繼承了嗎?他在外面欠了那麼多債,如果你們不去辦拋棄繼承,這些債你們要全部扛下來嗎?」
媽媽低下頭:「拋棄繼承的話,我們不就會連這棟房子都沒有了嗎?」
媽媽的臉再度蒙上一層陰影,覺得自己什麼都幫不上忙的小金,究竟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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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金不去辦理拋棄繼承,就得扛下爸爸生前積欠的債務嗎?
法源探索
現行民法一律採「限定繼承」制度,也就是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父親積欠的債務,孩子不一定要還,只在遺產範圍內還錢即可。無論是小金或媽媽,未來都不需要扛下爸爸在外面的欠債。不過,如果房子登記在爸爸名下,屬於爸爸的遺產,房子就可能被變賣作為償債的一部分。
小金與媽媽並不需要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只要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財產清冊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具體的陳報方法可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至於爸爸的欠債中有賭債,因我國法律一向認為「賭債非債」,所以賭債是不能追討的。不過,因為小金的爸爸為了償還債務簽本票,就本票部分,要證明是因為賭債而簽的比較不易,這些都是屬於被繼承人債務的範圍,都有上述限定繼承的適用。
總之,小金與媽媽只要先向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爸爸的債權人來陳報債權後再打算。雖然房子可能留不住,但兩個人都不需要扛下爸爸留下的債務,還能邁向新生活,重新開始!
相關法條
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