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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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威是國中一年級的學生,因為爸媽長期都在外地工作賺錢,所以小威從小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
去年,奶奶因病過世後,小威的情緒低迷,在校表現一落千丈。不僅課業嚴重退步,也出現了許多攻擊行為,例如對老師或同學破口大罵,稍有不順就撕毀課本,甚至破壞全班精心完成的班級布置。
小威的爸媽知道了之後,雖然都立刻從外地趕回來照顧小威,但他們面對小威的脫序行為卻不知該如何是好,只覺得小威怎麼變得講也講不聽,相當無力。
這一天,小威又在班上打傷同學。小威的爸媽氣得把小威直接帶到警察局,表示不要擔任小威的親權行使人了,想跟小威斷絕親子關係,改由老師跟警察來照顧小威。
小威低頭聽著爸媽情緒性的話語,感到既生氣又傷心……。
法律布告欄
「親權」,又稱為「監護權」,指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必須提供子女安定的成長環境,使子女的身心健康能正常發展,免於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也須負起教養及管教子女的義務與責任。
由於照顧、教養子女是父母法律上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因此,爸媽不能任意拋棄對於孩子的親權。小威的爸媽在警局表示要跟小威斷絕親子關係,這番話語不會發生法律效果,他們還是必須盡保護及教養小威的責任。
父母不能自己決定要拋棄親權,但如果發現父母對子女有疏於保護與照顧、傷害到子女的身心與財產狀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沒有好好照顧子女的父母親權,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都有相關規定。
例如父母之一方有不供給子女食物與住宿、精神或肢體暴力虐待子女,或讓子女施用毒品的狀況,都可以停止那一方父母全部或一部分的親權。如果父母雙方都不能行使親權,則會另外選定適合的監護人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