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誠信柳仲益
宋朝人柳彥輝家境清貧,晚年罹患重病,臨終前對兒子柳仲益說:「我唯一的遺憾是曾向好友陸坦借了五十兩銀子未還。我雖然未能留下任何東西給你,但還是希望你替我清償這筆債務。」
柳仲益省吃儉用三年,總算湊足五十兩,將銀子送到陸家時,才知道陸坦已經去世。
陸坦的兒子拒絕收下銀兩:「父親生前沒有交待這件事。縱使真有這一筆欠款,也已經很久了。如果沒有借據就算了。」
柳仲益表明:「天下豈有借錢不還的道理?當年陸伯父能借錢給柳家,我們相當感激。如果不還,對柳家來說是一種恥辱。」
陸坦的兒子為了成全柳仲益,便不再拒絕,收下銀子,將之作為公益使用。
法眼觀點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者為限,負清償責任。」
我國繼承制度原則上採「限定繼承」,繼承人只要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範圍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超出的部分就不用再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故事情節中,柳彥輝沒有留下任何積極遺產,僅有負債(消極遺產),依現今法律,柳仲益其實可以不用為父親還債。
假設柳仲益事後反悔,可不可以向陸坦之子請求返還?因為繼承是承受所有權利及義務,只是以積極遺產為清償範圍,不表示債務不存在,陸坦之子受償,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即非不當得利。因此,柳仲益不得請求返還。
啟示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每個人都可以有更好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