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兼任講師)
時事剪輯
阿華是建築設計師,工作時間與常人不同,往往加班到凌晨才睡,睡到中午才醒來。
某天下午,他起床後覺得肚子餓,隨手換上運動服,穿著夾腳拖鞋,到巷口的便利商店買東西。
這時,櫃檯旁的員警東哥剛跟主管通過電話,心情不大好,他看阿華一頭亂髮,穿著隨便,一副可疑分子的模樣,前往攔查,要求阿華出示身分證。
阿華一頭霧水,認為自己是守法的老百姓,要求東哥說明原由,否則不願配合盤查。就這樣,兩人在店裡僵持許久。
便利商店的店長杵在一旁,終於看不下去,出來打圓場,這件事情才勉強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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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以隨意臨檢人民嗎?有沒有應遵守的臨檢程序呢?
法源探索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將臨檢定義為:「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再輔以司法院釋字第五百三十五號說明:「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綜合來看,臨檢是:當警察對某個人或某個地方是否發生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而在公共場所或指定場所攔阻人民加以查驗的勤務方式。
大法官在上述釋字中很明確的傳達:臨檢相關規定並未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一定要有令人懷疑將發生危害之處,才能發動臨檢。
除此之外,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也就是說,警方如果只是重複跳針的說:「在公共場所,我們就有權盤查。」拒絕告知盤查理由,民眾依法可以不理會。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五百三十五號、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