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實況播報站
正值夏天,強哥看準飲料商機,辭了原本的工作,貸款加盟知名連鎖「快買飲料店」。
由於店處一級戰區,為了趕快站穩腳步,強哥秉持「能省就省」的精神,員工也不敢多請,自己能處理的事就自己來,生怕多浪費一毛錢。
隨著生意逐漸步入正軌,強哥決心延長營業時間,卻苦了底下的員工。從一早備料,到深夜打烊收拾,沒有足夠人手的情況下,員工的工作時數經常超過十幾個小時。員工小圓及老王忍耐許久後,鼓起勇氣向強哥開口要求應享有勞基法所規定的加班費。
小圓與老王吞吞吐吐的說:「強哥,最近店裡生意很好,我們的工作壓力很大,常常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
強哥故作輕鬆的打斷他們的話,說:「你們來得正好,你們來應徵時,我就說過不可能給加班費。來來來,你們簽一下同意書,將你們的加班時數移轉到『去買集團』下。」
小圓及老王齊聲問:「什麼意思?」
「就是白天工作的八小時,算在我們這裡工作。晚上工作時數算別的集團啦!懂嗎?」強哥有點不耐煩,轉身離去。
「這樣好像就沒有加班費了,好像哪裡怪怪的?」兩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不知該如何是好。
法律布告欄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雇主若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且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指定場所提供勞務的時段,所以只要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不管如何約定,工作總時數都應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員工事實上有加班,雇主就應該依照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提供加班費。
本案例中,強哥要求小圓與老王把加班時數移轉到「去買集團」,把工作總時數拆成像是分別對兩個老闆提供勞務。強哥這樣要求簽同意書的行為,枉顧兩位員工都只有為他效勞的現實,屬於虛偽約定,除了依民法應為無效之外,強哥更應該負起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如果強哥藉口不從,按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可另處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