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路易是潮流服裝店的老闆,平日透過社群網站分享店裡的新貨及穿搭方式,擁有不少粉絲。近來,隨著直播購物風潮興起,他也想透過直播來銷售商品。
路易先在拍賣網站下單選定一批潮衣、潮帽,打算透過自己的臉書直播銷售來賺一手。開賣當天,果然引發粉絲搶購,路易開心的大賺一筆。
不過,才開賣不過幾天,許多粉絲抱怨品質不良而要求退款、退貨。路易卻表示貨品售出,概不退換。不願意接受粉絲退款的要求。求助無門的粉絲只好找上消保官主持公道。
請問:直播購物可適用七日鑑賞期嗎?
有法可循
消費習慣隨科技逐漸改變,從實體店面交易,演變成虛擬店面交易,像電視購物、網路拍賣,到最近當紅的交易——透過臉書購物社團、網路直播,以及通訊軟體來銷售商品。這些沒有實體商店或通路的消費形態,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的「通訊交易」。
因為通訊交易下的消費者不能預先檢視商品或服務,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賦予消費者一項重大權利,就是俗稱的「七日鑑賞期」。七日內,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得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本案例中,路易不得拒絕粉絲退貨、退款的要求,如果路易拒不理會,粉絲當然可以訴請路易返還買賣價金,路易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不過,前提是粉絲能夠找得到路易本人。
絕大部分的臉書購物團、網路直播或通訊軟體交易群組,提供商品者均可能隱匿真實身分,一有消費糾紛時,就避不見面,讓買家時常求助無門。
因此,消費者一定要懂得慎選購物平臺,不要讓自己荷包消瘦、人傷心。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網路購物的便利性和多樣性,彌補實體店面的不足,成為現代新興的消費形態。
直播購物具有新鮮感與互動的趣味性,觀眾可以了解商品,並欣賞賣家的口說能力。不過,在賣方製造消費氛圍、主控品牌行銷及情緒渲染、思考時間短暫的情況下,容易導致買方衝動的購物行為。有消費計畫時,最好能事先做足功課,了解商品價格、特色、優缺點,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才是聰明的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