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就讀高二的小明,平常下課後總會和同學去操場打排球。
某日放學後,他因學校操場整修,就和死黨小偉在走廊上打球。原本兩人只是單純練習接發球,小明突然發現隔壁班的女同學萌萌從遠處走來,便想逞英雄。
他趁小偉舉球時,瞄準排球用力扣殺,豈料攻擊方向錯誤,排球往教室旁的窗戶砸去,半面玻璃頓時碎裂。小明覺得很丟臉,趕緊收書包離開學校。
隨後,小明等公車時,發現女同學媛媛正跟附近住家養的狗講話。小明上前和媛媛搭話,得知媛媛覺得狗被拴住很可憐。小明為了在媛媛心中留下好印象,先找來工具解開狗的繩圈,再將狗帶到河濱公園放走。
IQ動動腦
小明不小心砸毀教室的玻璃,會觸犯毀損罪嗎?他放走別人養的狗,會產生什麼問題?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指的是:「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可以分成「外觀變化」與「功能喪失」。
毀棄、損壞是從外觀變化的角度來觀察,毀滅物品是「毀棄行為」,例如燒毀書籍;使物品的外形發生變化,導致可用性降低是「損壞行為」,例如將書的目錄撕下。至於「致令不堪用行為」是從功能喪失的角度來觀察,雖然物品外觀看起來完好無缺,但只要其功能已不復在,就會成立毀損罪,例如將書上的文字全部塗掉。
案例中,小明在走廊上打球時,不慎打破教室半面窗戶玻璃,是使窗戶外觀發生變化,導致可用性降低的「損壞行為」。不過,小明並非刻意打破窗戶。心態上不是故意,只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所以小明不小心打破窗戶不會背負刑責。不過,如果是為了抒發情緒而刻意打破,就會成立毀損罪。
小明放走他人所飼養的狗,則會構成毀損罪。因為動物經人飼養就屬於「他人之物」。私自放走他人的寵物,會使飼主失去寵物的陪伴,對飼主來說,養寵物的目的就消失了,算是使功能全面性喪失的「致令不堪用行為」,必須背負刑責。
小明如果認為狗在飼主家中並未受到良好照顧,飼主有虐待動物的嫌疑,也不能任意放走,應該要蒐集證據後向政府動保單位檢舉,由公權力介入,或向相關的民間單位請求協助。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