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部落客小古擅長擷取熱門的電影與戲劇片段,配上有趣的評論旁白,剪輯成約五分鐘的「小古看電影」影片,再放到網路上供大家點選收看。
小古的影片很受歡迎,常常成為大家口中的話題,也吸引不少企業主前來投資。
由於小古剪輯的影片並沒有取得片商或電視臺的同意授權,有片商認為小古嚴重侵害電影及戲劇的著作權,屢次警告無效後,向法院提起告訴。
小古表示,自己是合理使用這些電影、戲劇影片,並沒有侵害著作權。
這件事引發很大的爭議,也讓很多人感到疑惑:「小古究竟有沒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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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什麼是「合理使用」?
法源探索
無形的創作,如電影、戲劇、小說及動畫等,雖然沒有辦法像有形的財產可以放到銀行或鎖進保管箱裡儲存,但也受到法律明訂的諸多保障。
如果任意抄襲他人創作、盜印書籍、盜版軟體等,都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與侵害他人的有形財產一樣,都是違法的。
案例中的原創電影、戲劇影音作品,就受到著作權的保障。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要使用他人的創作,原則上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使用,否則有刑事責任。
不過,如果要求每個人都要取得原作者的同意才可以使用,也可能會造成過度保護,不利於公共利益跟創作的發展。
因此,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有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內容。
例如,老師在課堂上為了教學而使用電影片段,或新聞報導特定創作內容,都可能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除此之外,究竟算不算合理使用,也要視使用目的是不是公益、有沒有賺取報酬、使用的數量與方式、占原本著作的比例多寡及對於市場與價值的影響等要件來綜合判定。
本案例中,片商認為權利已經遭到侵害,小古則認為是合理使用。究竟小古有沒有侵權,還是要交由法院依照各種證據來判決。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