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實況播報站
現年五十五歲的遊覽車司機強哥,以前在旅行社當業務,後來為了養家活口,決定轉換跑道,當起遊覽車司機。
不過當他正式受雇開始工作後,他發現遊覽車司機的工作時數長,常常一趟出門就是十幾個小時,加上要認真注意路況,精神大量消耗,相當吃力。
這天晚上,強哥跑去司機口耳相傳的熱炒攤子,想要大快朵頤來安慰疲憊的心靈。一拿到菜單坐定位,他看到同行的好友華哥在不遠處。
他熱情的招呼:「華哥,一起來坐!」
華哥端著盤子,坐到強哥身旁:「哎呀,這不是強哥嗎?來來來,我們好好聊聊。」
當菜肴一一上桌,兩人大快朵頤後,談天的話題從寒暄變成傾吐工作狀況。
強哥抱怨:「有時載客人,他們到了景點,我得待在車上隨時待命。開回總站後,也要等候老闆的指令。我根本無法利用這些時間休息,老闆卻說這算在休息時間裡……。」
華哥驚訝的看著強哥說:「兄弟你果然是新來的,怎麼忽略自己的權益?」
強哥疑惑的說:「真的嗎,那我該怎麼辦?」
法律布告欄
各旅行社的行程雖不盡相同,對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的安排也有所差異,不過都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最低基準:「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上述規定所說的「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相對於此,前述「休息時間」,即指勞工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
也就是說,司機受雇主命令,處於隨時等候提供勞務的狀態,不管是準備招呼客人或其他業務,根本無法自由利用的時間,都應認定是屬於工作時間,本案例中的雇主不得以「這是休息時間」為理由,恣意剝奪司機正當放鬆的權利,才能對用路人及全體旅客的行車安全有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