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就讀九年級的大川想買手機,父母卻拒絕他的要求。
同學提議大川可以去便利商店打工、去房屋仲介發傳單等。大川認為這樣賺錢太慢了,爸媽也不會答應自己打工。
這一天,他看見學弟路過,動了歪腦筋。他宣稱手上有學弟約會的影片,要求學弟交出兩萬元。學弟因擔心父母知道自己偷偷交女朋友,迫於無奈,交出零用金兩萬元。
大川迫不及待的進入手機通訊行,發現仍不足五千元,掃興的走出店家時,一個男子拿著他中意的手機兜售,宣稱是:「最新上市的新款手機只要一萬元,保證全新。」
大川明知手機價格極低,可能是贓物,卻還是買下。沒多久,他就被警方循線逮捕。原來手機是某一家電信器材行失竊的贓物……。
IQ動動腦
大川向學弟索討金錢,有沒有構成犯罪?他明知手機應是贓物,卻還是購買,須負什麼責任?
法源探索
本案例中的學弟因擔心影片被大川在臉書公布,迫於無奈,才交付金錢。大川勒索學弟取得金錢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若是學弟籌不出錢交付,大川的行為仍可能構成同條第三項的恐嚇取財未遂罪。
學弟被迫交付金錢,是恐嚇取財罪的被害人。他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大川請求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另外,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這項請求權必須在兩年內行使,逾期就不能主張。
男子兜售的手機是贓物,大川明知可能是贓物,仍然以低價購買,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的故買贓物罪,最重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失竊的電信材料行也可用被害人的身分,向竊賊、男子或大川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兩項犯罪都是公訴罪,不會因為與被害人和解,對方撤回告訴,而免除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