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張釋之執法
張釋之是西漢人,他被任命為廷尉,是當時職位最高的司法官員。
某日,漢文帝行經中渭橋,突然有人從橋下衝出,皇帝的車馬受到驚嚇,派兵逮捕此人,交給張釋之審理。
此人說:「我聽說皇上出巡,走避橋下。等了好久,以為皇上的馬車已經過,就走出來,誰知就衝撞了!」
張釋之認為此人只違反交通法規,僅判處罰金。漢文帝知道後,發怒說:「此人嚇到我的馬,還好馬溫馴,不然我就受傷了!廷尉竟輕判!」
張釋之解釋:「法律是皇上與天下人民共通的。法律這樣規定,我只能這麼判。如果擅自加重處罰,如何取信於百姓?廷尉既然是執法者,就必須公平。一有偏差,全天下執法的人都會效仿,如此一來,老百姓應如何是好?」
(本文取材自《史記》)
法眼觀點
文/曾鴻文(法官)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是「罪刑法定」原則。讓人民能預測法律,才能遵守,也避免國家憑執法者個人喜好,隨便懲治人民。
也就是說,犯罪的成立要件(有無構成犯罪)及法律效果(應如何處罰),須事先由法律明文規定。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處罰;如有處罰,也須在規定範圍內。
故事情節中,張釋之依規定判處罰金刑,不因被害人是皇帝而加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舉例來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此法規,成年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是犯罪行為,但施用第三級毒品,沒有處罰規定,不能判刑(至於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屬虞犯,由少年法庭處理)。對於施用第一級毒品者,法院最重也只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不能超過該刑度。
啟示
人生而平等,不應有輕賤、貴重之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