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外拍女模甜甜被人發現陳屍在廢棄商場,員警調查後鎖定李柏、錢蜜兩人涉嫌重大。
李柏在員警偵訊時供稱,錢蜜嫉妒甜甜,想「教訓」甜甜,並命令李柏負責執行。李柏更指出案發現場附近的監視錄影器畫面中,有甜甜、李柏、錢蜜三人同行的蹤跡,錢蜜還刻意戴口罩掩飾,證明其所言非虛。
李柏的說詞被媒體以「蛇蠍閨蜜」為聳動標題刊出系列報導,各家名嘴也競相指責錢蜜。
小華看完新聞後滿腔怒火,忍不住連上錢蜜的臉書,以文字留言辱罵錢蜜,還隨口胡謅出「錢蜜曾下海援交」的訊息。
沒想到,隔天錢蜜的律師舉出不在場證明,又查明錢蜜手機早已被李柏所竊,監視錄影畫面中戴口罩的人是另一位大樓住戶!法院因此撤銷羈押,釋放錢蜜。
IQ動動腦
小華的留言可能觸犯了哪些法條?
法源探索
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這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階段的內容資訊不公開的理由大致有二:一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外界未審先判,任何人被證明有罪前,都應以無罪之身受對待。二則是確保案件順利調查、推進,避免有心人士因掌握檢調偵查細節,而可輕易勾串證詞或潛逃出境。
可惜的是,偵查不公開目前幾乎沒被落實,媒體往往能從檢調人員口中獲知零星案件訊息,拼湊出自以為是的「真相」。
如同本案例中,媒體、名嘴及社會輿論,讓錢蜜未經過起訴及審判就被當成犯人。即使後來法院還錢蜜清白,對錢蜜的名譽、隱私侵害也已無法挽回。
此外,小華的行為在法律上侵害錢蜜的名譽,不僅應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更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以及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
侮辱罪是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見聞的場合,進行「貶低人格的抽象謾罵」。誹謗罪則是基於「散布於眾」的想法,提出「具體事實的指摘」,也就是說出一件虛構且難堪的事情來破壞他人名譽,並想讓這則謠言散布出去。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