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益瑋高中輟學後,還是和高中好友文桂時常聚會,就算文桂到外地念大學,友誼仍未中斷。
這一天是文桂十九歲生日,兩人一起吃飯慶祝。
文桂開心的點了幾瓶酒,喝得正興高采烈時,益瑋突然神祕兮兮的說:「你想不想開開眼界?」
文桂看到益瑋把手伸進外套的內層口袋中,好奇的問:「什麼東西?」
沒想到,益瑋竟然從懷中拿出一把槍:「噹噹!你看。這是我老大送我的。」
文桂瞠目結舌,久久才回過神說:「什麼?真的還是假的?」
益瑋得意洋洋的說:「當然是真的,我還帶了子彈。你想試射看看嗎?」
眼看益瑋裝填子彈,文桂緊張的說:「你剛喝了點酒,不要亂來。拿來,東西我先幫你保管,回家時再還你。」
文桂怕益瑋喝酒鬧事,把槍彈塞進背包中,先幫他保管。益瑋卻吵著要到KTV續攤,並趁文桂唱歌時,拿出槍彈把玩,卻不慎走火,被循線追查的警員搜出槍彈。益瑋和文桂一起被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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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益瑋持槍是犯法行為,但基於好意幫忙保管的文桂為什麼也被移送法辦?
法源探索
本案例中,益瑋持有槍枝,文桂寄藏槍枝。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兩人須面臨同樣的罰則。
也許有人會問:「文桂只是突然看到益瑋持槍,他好心代為保管,怎麼能算犯罪呢?」既然「代為保管槍枝」,在法律上的評價即屬「寄藏」。不管動機為何,仍立犯罪。否則,萬一有心人以「好心怕出事,代友保管」為名,行收藏槍枝之實,就變成一個法律漏洞。
又或許會有人問:「文桂只代為保管一會兒,也算犯罪嗎?」因法條所規定的「寄藏」並未限定時間長短,在保管當下就成立犯罪。換個角度想,如果不是益瑋把玩槍械不慎走火,被警員循線追查搜到,文桂會不會一直「保管」呢?也有可能,所以不能以時間短而脫罪。
不過,本案例中文桂是出於好心,保管時間又短,只要如實交代且無前科,法官也會儘量從輕判刑。
相關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