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阿仁與阿智一起到阿美麵包行打工。
他們工作不到半年,常常早上八點上班,晚上十點多才能回到家。
向老闆反應,老闆只說:「年輕人要學吃苦,好好做就對了。」不肯給他們加班費或誤餐費。
於是,兩人一起約好隔天開始不去上班,老闆打手機給他們也不接。不久後,阿仁竟然接到阿美麵包行的求償起訴狀,要求他們付給老闆離職違約金。
阿仁收到後,詢問阿智:「阿智,你最近有沒有接到麵包行的起訴狀?」
阿智說:「有,你也接到了嗎?」
阿仁氣憤的說:「竟然要我們賠五十萬的違約金!」
阿智無助的說:「現在該怎麼辦?」
「要不然先找人問看看?」阿仁說。
「找勞工局嗎?」阿智說。
IQ動動腦
員工以不告而別的方式離職,老闆可以索償嗎?
法源探索
我國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而制定勞動基準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的最低標準。無論雇主或勞工,都須遵守此法。
本案例中,阿智與阿仁離職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準用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違反規定,不經預告離職呢?如果造成雇主損害,可依法求償。當然,這要由雇主舉證證明。不過,除非是在大公司負責專案或有專門技術的員工突然離職,否則損害通常不大,雇主也不易舉證,所以提出訴訟求償的案例不多。
有些雇主擔心勞工不告而別,會在勞動契約中明定違約金。如有明訂違約金,則以勞動契約為準。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兩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不過,如果雇主有損害勞工或未依約給付報酬等情況,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民法第兩百五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