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實況播報站
這天,阿明總算鼓起勇氣,約班花小莉到校舍附近隱密的角落,向她告白。
天不從人願,小莉直接拒絕阿明,頭也不回的走了。阿明萬般沮喪,拖著疲憊的身心回家,什麼都不想做,拿著手機躺在床上滑臉書。
沒想到,阿明看到自己向小莉告白的那一幕,被不知名人士錄下來上傳到「爆X公社」群組裡。
阿明手抖著,點開留言:「哈哈哈你看看你!」「癩蛤蟆想吃天鵝肉!」「快去投胎,再來試一次看看有沒有希望。」
阿明看完這些留言,既感到人格被羞辱,又覺得氣憤難平。他心想:「我告白的過程被人側錄、上傳臉書,有沒有法律可以處罰這個攝影的人?有沒有法律可以處罰下面留言嘲笑、謾罵我的人呢?」
法律布告欄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例中,阿明告白的地點雖然是公共場所,但阿明特意選在無人處進行,應該享有「隱私期待權」,不希望被別人看見他的告白行為。因為這是非公開活動,所以盜錄阿明告白的人已經觸犯妨害祕密罪。
由於臉書社團的留言,不特定人皆可看到。因此,在影片下方的留言區域辱罵或嘲弄阿明的留言的人,也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遇到此種網路霸凌的情形,受害人要記得趕緊擷取畫面或頁面紀錄存證,向網路管理人(例如社團管理員、臉書或網路檢舉機制)提出檢舉,要求撤下、刪除文章或影片,以避免傷害持續擴大。
由於青少年或兒童較不易積極透過民、刑事的法律途徑來解決遭網路霸凌的困境,當遭到霸凌卻難以反抗時,還是應儘速向家長、老師、警察等人求助。
如果這些網路霸凌的言語或行為,已經達到讓你感到遭受虐待的程度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家長、老師、警察等人有通報主管機關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