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小怡和安琪週末相約逛街,巧遇學長阿亮邀請到KTV唱歌。小怡委婉拒絕,安琪卻興趣盎然,小怡只好答應同行。
一行人進了KTV包廂,友人阿杰拿出飲料招待,小怡以「晚上會睡不著」為理由推辭了,但安琪接手喝了幾口,覺得飲料的味道怪怪的。
阿杰安撫她說:「特調的!」安琪沒有起疑,繼續飲用。
在喧譁的歡唱聲中,安琪昏昏欲睡,癱坐沙發。此時,阿杰竟伸手想撫摸安琪胸部,安琪虛弱的說:「不要碰我!」但阿杰仍不住手。
小怡見狀趕走阿杰,質問:「你們對她做了什麼?」大家面面相覷。
這時,小怡想起司機下藥迷姦的新聞,急忙報警,原來安琪的飲料裡摻有安眠藥,阿杰被移送法辦。
有法可循
本案例中,阿杰先以安眠藥摻入飲料,使安琪無力反抗後,再伸手觸摸安琪胸部,構成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之一的加重強制猥褻罪,最重會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阿杰沒有在飲料中下藥,只是仗著外形優勢,違反安琪的意願進行猥褻,此行為將依據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阿杰成立強制猥褻罪。
以上兩罪都是性侵害犯罪,且屬於公訴罪,不會因為雙方和解,或安琪不願提出告訴,或是撤回告訴而了事,法院仍舊會追究阿杰的刑事責任。
阿杰不法侵害安琪的身體及隱私權,還須負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財產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這兩項請求權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案發時起兩年內行使,逾期不能主張。
你該知道
陳慧珊(新北市板橋高中輔導資料組長)
與朋友出遊是很開心的事情,你會不會失去了該有的警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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