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實況播報站
回家的路上,阿明向阿強炫耀:「你看,我買了帥強老師編的《數學必勝寶典》,段考就靠它啦!」
「我看,我看!」阿強伸手搶走寶典,說:「借我印一下,待會兒就還你。」阿明勉為其難同意。
隔天早上,幾個同學圍在阿明四周:「阿強說你買了帥強老師的寶典,借大家印一下好嗎?這次超難的。」阿明生怕拒絕會被排擠,只好同意。最後全班幾乎人手一本而且,這件事竟然傳到帥強老師的耳裡。
某日,阿明上完帥強老師的課,帥強老師單獨將阿明留下,對他說:「聽說你把我的講義到處亂印給別人。你知道那一本要賣多少錢嗎?你知道這種侵害著作權的事情可以報警嗎?讓你學個社會經驗,只要你拿出三萬塊跟我和解,這件事我就不跟你計較!」
阿明將補習班老師編寫的講義印給同學,有沒有侵害著作權,有沒有刑事責任?阿明應該答應老師的和解條件嗎?
法律布告欄
補習班老師編的講義,不論科目,通常都是編輯著作,如果是老師自行撰寫題目(如國文、英語等),則可能構成語文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一般坊間都稱為「版權」,是錯誤用語)。雖然講義是小明花錢買的,擅自影印、拍照、掃描、複製講義,都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中的重製權。複製後再轉送給別人,就算沒有營利,也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中的散布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之一條,侵害著作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之刑事責任,確實可能被抓去關。然而,著作權法設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也就是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之情形去使用他人著作,則不構成侵權,故依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小明僅少量、部分複製,並供自己個人使用,並不會侵權,但不得大量印製轉送他人。
至於,本案例中的和解條件是不是合理?因未成年人所為之和解契約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會有效,所以同學如果誤觸法網,被索求和解金,還是別怕挨罵,尋求家長幫助才能有效解決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