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下當紅的吸睛方式非直播莫屬,加上報章媒體揭露網路紅人直播月收入破數十萬元後,不少人都躍躍欲試,希望自己也可以成為新一代的網紅,女大生糖糖也不例外。
為能一炮而紅,糖糖先在網路社群公告三日後將直播與男朋友的火熱鏡頭,還宣稱是「本年度最精采實境秀」。這番話果真引起莫大關注,直播當天點擊率衝高,糖糖因此賺入大把鈔票。
隨著影片瘋狂被轉載,民眾向警方告發後,糖糖才開始覺得大事不妙……。
有法可循
直播雖然是新興的互動機制,但仍須受到既有的法律規範,當超過規範的防線時,自然必須透過法律加以管制與制裁。
以本案例來說,可能觸犯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將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不得散布性愛、猥褻之舉動外,直播吸毒等違法舉動,很可能會有「煽惑他人犯罪」之嫌,恐將抵觸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直播演唱會、音樂會或電影,縱使只有短暫的幾分鐘或數十秒鐘,都會因未經主辦單位或著作權人同意,而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
直播是一個工具,沒有好、壞之分,端看使用者如何使用;此外,網路具有不可抹滅的特性,無論好與壞都會永傳於世,千萬不要因一時的衝動留言、上傳影片或直播,留下日後讓人可檢索、檢討的紀錄,這個紀錄會烙印一輩子,好與壞都必須自己承擔,就跟糖糖一樣。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你聽過網路直播嗎?你在臉書上看過他人的直播嗎?當你在看這些直播時,除了有趣、好玩外,你思考過這些直播的適當性與合法性嗎?
近來網路直播迅速竄起,直播的平臺成就了許多人的明星夢,也為某些人賺進了大把鈔票,直播已經從「和自己的親朋好友分享重要時刻」的功能,轉變成「表演與就業的平臺」,在這個直播的潮流下,我們更應該注意法律的規範。
網路直播的即時性是其優點,也是其缺點,發送出去的東西無法修改,一不小心說錯了話、做錯了事,小則傷害感情,大則觸犯法律,後悔都來不及。因此,網路的使用者都要有所自覺與自律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