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盈玲非常喜歡看偶像劇,也對扮演劇中男主角的偶像崇拜不已,經常會去偶像的簽名會、演唱會追星。
在認識同好後,幾個人甚至為偶像成立了後援會,也在社群網站上為這名偶像創立粉絲專頁。
一開始,粉絲頁串聯許多喜愛這名偶像的影迷,讓盈玲認識了很多新朋友。後來卻有一些人故意來搗亂,寫了許多無理批評、辱罵偶像的留言,讓盈玲非常生氣,忍不住在網路上和他們爭吵起來。
有一次,有人又在粉絲專頁上留下謾罵偶像的話,更對偶像的支持者嗤之以鼻,以不堪入耳的言詞辱罵盈玲等人。
盈玲氣不過,也以難聽且汙衊人格的言詞罵回去。雙方一來一往,爭吵的內容也越來越激烈。
吵到後來,對方揚言要對盈玲提告。雖然盈玲不甘示弱,回了一句:「要告就告,誰怕誰!」但她心裡卻不免有些忐忑,心想:「是他先罵我的,難道我不能反罵回去嗎?」
盈玲能主張自己是不甘受辱,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嗎?
有法可循
網路是任何人都可以隨意進入的公開場域,等同於現實生活中的公開場所,必須受到公開場所的相關規範約束。在網路上,發表汙辱他人的言語,或是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自然必須受到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範。
在本案中,盈玲是因為對方先開口罵人,才會反罵回去,這樣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如果盈玲在一開始被罵時先留存證據,並向警方報案,而非反脣相譏,此時,對方的行為因為符合在公開場合侮辱他人的犯罪構成要件,當然成立公然侮辱罪。
不過本案中,盈玲卻選擇以難聽且汙衊人格的言詞罵回去,這下子不僅對方構成公然侮辱罪,連盈玲也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網路上發言須謹慎,切勿因為一時衝動,構成違法行為。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網路的世界並不是可以為所欲為的地方,即使匿名,警察還是可以透過相關線索找到你。因此,還是得謹記,在網路上發表的任何言論,與現實生活一樣是受到法律規範的!
網路使用禮儀,一直是大家仍須加強的部分,在網路上與人的相處和實際上與人的相處相同,都不脫「尊重」兩字。我們要學習不隨意去批評與攻擊他人。
如果遇到不講理的人,千萬不要跟對方起鬨,你可以尋求正當的管道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