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這一天,就讀國二的小英和小玲聚餐,小英不斷炫耀新手機,讓小玲心裡相當羨慕。
小玲打算找份兼差工作,存錢購買和小英同款的手機。她問小英:「你覺得到超商打工好嗎?」
這時,有位畢業多年的學姐向她們打招呼,小聲詢問:「我聽到你們討論打工,有沒有興趣參考一下我在臉書上貼的假期伴遊呢?」
學姐使用手機展示自己的臉書,秀出「假期伴遊,時薪六千起!看妹妹你喜歡哪一種?快來報名!輕鬆兼差,彈性工時!」的訊息。
小玲疑惑的問:「假期伴遊是指介紹景點?」
只見學姐笑笑的搖頭,壓低聲音解釋一番。小玲聽完後,驚呼:「那是性交易!」
「你的觀念早就過時了,向我應徵的人可多著!」
小玲想到少女被應召集團控制賣淫的悲慘新聞,倒吸了一口氣,當下拒絕了學姐的邀約。
學姐在臉書刊登性交易的訊息,又試圖引誘介紹小玲從事「假期伴遊」,有沒有構成犯罪?
法源探索
本案的小玲就讀國二,未滿十八歲,在法律上屬於「少年」,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學姐在臉書上刊登的訊息,訊息內容如果足以促使小玲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最重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小玲本來無意成為伴遊,若因學姐的引誘媒介,而與男客發生關係的話,學姐觸犯了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如果學姐是為了從中抽取傭金,而引誘媒介小玲,則是觸犯同法條第二項,最重會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以及同法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