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十七歲的阿琳就讀高二。某日,她看到一家餐廳在徵人。為了分擔家裡經濟壓力,餐廳老闆又一再保證工作輕鬆、待遇好,阿琳答應課餘時間到餐廳去打工。
工作一個月後,阿琳覺得不大對勁——阿琳的薪資算法是時薪一百元,她所負責的工作幾乎包辦餐廳大小雜務。她每天要端沉重的熱鍋,好幾次都被滿溢出來的熱水燙傷手。
由於工作量太大,阿琳常常超時加班,也沒有領到加班費。老闆常常威脅阿琳,隨時都可以開除她。
除此之外,老闆還常以各種理由扣阿琳的薪水,工作出錯、遲到都要扣一天薪水,客人不滿意服務,要扣三天薪水。阿琳的薪水都快被扣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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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琳打工所受的待遇合理嗎?她可以怎樣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法源探索
阿琳目前十七歲,雖然不受勞動基準法「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童工相關規定保障,但她的工作權益還是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從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法定的每月基本工資為兩萬一千零九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一百三十三元。阿琳所領的時薪一百元,低於法律所規定的一百三十三元基本工資標準,是違法的。
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若延長工作時間,須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每日工作的第八至十小時,給付時薪的一點三三倍薪水,第十至十二小時,給付時薪的一點六六倍薪水。據同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也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阿琳的老闆不給加班費、巧立名目扣薪、扣假,或任意解雇勞工,都是違法行為,阿琳可申訴。
另外,勞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未成年人若碰到工作內容太過危險或對身心有害,可以依法拒絕、申訴或提報檢舉。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二十四、二十六、三十、四十四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