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時事剪輯
從這學期開始,小潔的課表上多了一堂性別平等的課程。
課程中,老師除了教授有關性別平等意識、性侵害與性騷擾的防治等課程外,還包含性別的自我了解、性取向與性別認同等內容。
透過這些課程,小潔認識到什麼是「生理的性別」;她進而明白每個人的性別特質不一定符合傳統社會的期待。
小潔也從課堂中學到:雖然有些人的性別認同與性取向不見得與社會上多數人相同,但是這些現象是社會上自然且多元的樣貌,不應對這些人所擁有的不同點產生歧視與偏見,應該要接納並尊重他人的不同。
只是不久以前,小潔看到新聞報導:有部分民眾認為這類課程會教壞小孩,並影響到小孩的性別認同與性取向。這些人更表示要去學校抗議,要求校方停止教授這類課程。
小潔不禁感到疑惑,為什麼學校非得要開這門性別平等課程呢?
學校應該教授學生有關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的課程嗎?
法源探索
日前,有關婚姻平權法案是否通過的議題,在社會上掀起一陣討論,也引起許多人對於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關注。有論者認為,校園裡應該停止教授性別平等課程,包含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等內容。
校方是否能停止教授這門課?答案是:基於「希望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理念,我國其實早在民國九十三年間就通過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規定各級國民中小學、高中、專科學校及大專院校均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外,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亦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也應該要平衡反映不同性別的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性別觀點。
由於在現今科技進步的環境下,獲取知識的來源不只限於校園,還有大量來自網路及其他媒體的資訊,資訊內容是否正確令人感到憂心。
因此,與其阻擋知識的流通,不如藉由課程使學生更了解自己,並從中學習尊重他人之差異,才能造就性別友善且平等的環境。
相關法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