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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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的小恩從哥哥那裡接手一輛二手機車,開始騎車上、下學或出去玩。
一個月後小恩發現,因為加油跟停車費都不是小數目,所以他的可支配金額變少了。不想支付停車費的小恩突發奇想,利用停車場進出閘門開合的時間差,緊貼在另一輛重機車後方,趁前方車輛付費後閘門升起,趕緊騎出去。
小恩食髓知味,每次都利用閘門升降的時間差,沒繳車費就離去,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萬萬沒有想到停車場裝設監視器,將小恩的一舉一動錄影蒐證下來。等到警察找上門,小恩才知道惹上麻煩。
小恩逃票的行為會觸犯何種法律?
法律布告欄
一般除了汽、機車停車場會採用自動收費系統外,多數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也都採用電子票證,以減少紙類的使用量,諸如火車、捷運、公車或公用腳踏車均是如此。
其中,搭乘捷運及公車時,若同時具備學生、身心障礙者或長者身分,還有不同於一般人的折價優惠。因此,逃票的行為除了上述小恩停車不給付停車費的行為外,尚有搭火車遇補票時,「以短程報長程」或「以低價報高價」;在根本沒買票或未符合資格卻僅買半票,或是現已不具學生身分,仍使用學校核發有悠遊卡功能的學生證搭乘捷運或公車等,都屬於逃票行為。
單一逃票行為,你能想像可能要負擔幾項責任嗎?正確答案會依你所使用的自動收費系統而有不同的認定,但不免會在行政、民事及刑事三種責任間遊走,還可能三種責任都必須負責。
以小恩來說,會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